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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遗书(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针对招标文件做出如下更正, 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
“施工图设计已由都江堰市行政审批局(批准机关名称)以都发改审批【**】第**号(批文名称和编号)批准。”
更改为:
“施工图设计已由都江堰市行政审批局(批准机关名称)以都行审审批【**】**号(批文名称和编号)批准。”
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低于成本评审”更改为以下内容: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一)投标人的评标价小于或等于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竞争性报价的**%时(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二)投标人的评标价小于或等于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竞争性报价的**%(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且小于或等于所有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时(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注:**、以上所有(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指:如比值为**.**,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为**.**,换算成百分数为**%;比值为**.**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为**.**,换算成百分数为**%;比值为**.**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为**.**,换算成百分数为**%。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合理低价法)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中的计算方式确定。”
三、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