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
项目名称:*****************************
标的名称:*****************************
数量:**
预算金额(元):**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本项目为*****************************管辖范围的G**沈海高速温州段、G**甬莞高速温州段、G**沈海高速温州大桥段、S**温州绕城高速、S**诸永高速温州段、G**温丽高速温州段、S**龙丽温高速温州段、G**溧宁高速温州段、S**诸永高速温州段延伸线、S**龙湾联络线等路段的涉案扣留车辆拖移服务工作,需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实施拖曳、牵引工作。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实施”,这是基于高速公路不同于其他普通公路的全封闭运营特点和保障安全畅通的现实要求所提出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包括对故障车辆实施拖曳、牵引、轮胎抢修等,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承担的法定专属业务,不具有市场竞争性。
经前期了解,G**沈海高速温州段由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营,并由其下属清障施救公司承担拖移业务;G**甬莞高速温州段、G**沈海高速温州大桥段、S**温州绕城高速、S**龙湾联络线由温州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并委托给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车辆拖移业务;S**诸永高速温州段、G**温丽高速温州段、S**龙丽温高速温州段、G**溧宁高速温州段由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温州管理中心经营,并委托给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车辆拖移业务;S**诸永高速温州段延伸线由温州瓯江通道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并委托给温州市桥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车辆拖移业务,符合《浙江省公路条例》相关规定,因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采购单位拟对本项目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桥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请专家予以论证。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桥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楼、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温瑞大道**号**室、温州市瓯海梧田瓯海大道**号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公告期限为**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地 址:温州市龙湾区龙飞路**号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政工纪检室
监管部门电话:**-**
地 址:温州市龙湾区龙飞路**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专家论证意见表.pdf (**.**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