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现对“*****************************”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修改):
原招标文件中“**.** 分包”中第**.**.**条内容为: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现更正为: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候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特此通知。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