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产品验收:验收方式为到货验收,甲方有权以随机抽取交货产品的样本,送交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破坏性检测;如抽取的骨灰盒检测报告结果低于相关标准及本文件的规定,则视为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或按要求重新组织生产。检测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合格后填写《货物验收单》,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
**.甲方负责对收到货物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在验收中如发现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权拒收;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质量水平的产品,超过合同总量的**倍时,视为整批货物不合格,甲方有权提出退货。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乙方对验收中甲方提出的问题,应在三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负责实施。
(**)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对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等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响应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对货物的数量、金额进行验收
(**)履约验收标准:
**.甲方将对所送货物随机抽样送有关机构检测,在产品验收中如发现乙方的产品达不到要求或有以劣充优,以旧充新的情况,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得,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规范。
(**)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产品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内容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起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随配通知后十日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