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针对部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标评审对项目团队实力规定,**、“投标人拟派至本项目项目负责人(一名),具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保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得满分;**、“项目组成员具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保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共计 **人”得满分。这一设置要求涉及不合理。
回复:该条款不是投标人资质要求或门槛要求,提出项目团队成员要求是对项目顺利实施环保验收的评判依据和保障,是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标评审**项目团队实力第一条投标人拟派至本项目项目负责人(一名)不予修改;但考虑到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第**条做如下修改:
**.项目组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本小项满分**分:
考虑到我公司绿色铜基新材料项目的复杂性,涉及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及化工、渣选等;除项目负责人外,拟派项目组成员须具有环保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每增加**人得**分,最高得**分。
具体评标办法详见附件。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标评审对投标人实力规定:
**、“具有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类荣誉或环境保护类技术奖项”国家级的得满分;
**、“投标人的环评或者环保验收文件被省级生态环境(环保)部门复核通报表扬的、市级级生态环境(环保)部门复核通报表扬的”各提供一项得满分。
疑问依据 : **、环保验收的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条例)(** 年修订)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 (**)**号) ,环保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均未要求相关荣誉及表扬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明确禁止以下行为,否则构成 "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投标人,如设特定奖项或品牌要求,将特定奖项、行政奖励或非强制资质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本次招标文件中奖项未约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仅约定了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和与本项目完全相同的环保类;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一条投标人实力中的第**小项,投标人具有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类荣誉或环境保护类技术奖项,其中国家级**分、省级**分,市级**分。本项最高分**分;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不管提供**个市级环境保护类奖项或荣誉还是**个省级**个市级环境保护类奖项或荣誉,都可得满分。本小项不予修改。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一条投标人实力**、自**年**月**日以来,投标人的环评或者环保验收文件被省级生态环境(环保)部门复核通报表扬的,每提供一份有效“证明材料”得**分;被市级生态环境(环保)部门复核通报表扬的,每提供一份有效“证明材料”的得**分。本小项最高分**分。本小项删除;**分放到**、技术服务方案中,由**分改为**分。具体评标办法详见附件。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标评审对投标人类似业绩规定:**、“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有色金属冶炼、压延企业或化工类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合格或环评报告并得到批复的项目,且单个合同额超过**万(含**万)”提供**个项目及以上得满分。
疑问依据:认为业绩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人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实质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回复:业绩合同金额的大小与项目复杂程度成正比,鉴于我公司绿色铜基新材料项目的复杂性,涉及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及化工、渣选等。故从上述方面及相应合同金额制定了相应要求,因此招标文件设置内容不属于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已将“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入刑,我单位为避免验收造假,将合同额纳入评标条件。同时评标办法设置是考虑到潜在投标人技术力量、过往风险把控能力、过往履约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设置,同时也是围绕降低责任主体风险,防止中标单位因技术力量、风险把控能力及履约能力不足而造成验收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甚至在验收过程中造假所带来不必要的风险角度考虑;本项不予修改。
请各潜在投标人以附件中**.**.**.**技术标评审为准,招标文件中若涉及到上述内容,做同步修改。
温馨提示:本项目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调整为**年**月**日上午**:**。
*****************************
*****************************
**年**月**日
附件:**.**.**.**技术标评审(**分)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 | 投标人实力 | **分 | **、投标人具有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且在有效期内,得**分,满分**分。 注: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投标人具有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类荣誉或环境保护类技术奖项,其中国家级**分、省级**分,市级**分。本项最高分**分 注:提供荣誉或获奖项证明文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
** | 项目团队实力 | **分 | **.投标人拟派至本项目项目负责人(一名)本小项满分**分: (**)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保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得**分; (**)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保类中级工程师职称,得**分; (**)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保类初级工程师职称,得**分; 说明:项目负责人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必要条件,不具备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分。 **.项目组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本小项满分**分: 考虑到我公司绿色铜基新材料项目的复杂性,涉及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及化工、渣选等;除项目负责人外,拟派项目组成员须具有环保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每增加**人得**分,最高得**分。 注:须提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相关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开标时间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
** | 类似业绩 | **分 | 投标人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有色金属冶炼、压延企业或化工类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合格或环评报告并得到批复的项目,且单个合同额超过**万(含**万)的每提供一个得**分,本项满分**分。 注:须提供能反映项目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类型)、合同额、业主单位名称的合同扫描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内容、合同签订时间、业主单位名称、合同额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另附业主(合同甲方)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
** | 管理能力 | **分 | 投标人具有: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分;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分; 注:须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
** | 技术服务 方案 |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采样、监测实施的技术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评审: **)方案覆盖全面、要点突出、针对性强,内容完整详实,表述清晰,利于项目实施的,得**-**分; **)方案有针对性,内容完整,表述清晰,符合项目实际要求的,得**-**分; **)方案不全面,要点突出不够明显,细节有待完善的,得**-**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注:“技术服务方案”该项为评标委员会主观评审项,投标人得分不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