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标人资格事宜的情况说明
项目概况:
“*****************************”于**年**月**日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财富街南侧金融城C**栋**号依法组织了开标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并经招标人确认,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确定为该项目的中标人。中标结果于**年**月**日依法进行公告。
关于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事宜: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及后续合同要求,中标人需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足额的履约保证金。截至**年**月**日,招标人未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处理依据与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中标候选人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鉴于中标人未能如期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决定: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具备本项目中标人资格。
后续安排:
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招标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重新组织本项目的招标工作。后续招标事宜将按程序及时通知。
特此说明。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