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委托*****************************(下称“招标人”)组织招标的*****************************(第**次)(招标申请编号:**),于**年**月**日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开标、评标工作,并于**年**月**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在公示期间收到投标人对评审结果的异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监管部门同意,于**年**月**日召回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本项目的异议内容进行复核。
经重新复核,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其中被异议的有**家单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否决性条款“**.**.**.**、**.**.**.**、**.**.**.**、**.**.**.**、**.**.**.**、**.**.**.**”的情况,通过响应性评审-经济标。其余被异议的有**家单位出现违反否决性条款“**.**.**.**和**.**.**.**”的情况,不通过响应性评审-经济标。(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复核报告》)。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第**.**.**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在有效的经济标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计算得出其余报价的平均值(有效的经济标少于五家则直接计算平均值),取平均值做为基准价。基准价一经确定,在随后的评审或复评过程中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包括随后的招标投标活动中任何通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资格被取消的等情形的,该基准价都不作调整,算术计算错误除外)。”的规定,以上经过复核后被废标的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不影响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本项目评标基准价按招标文件规定不作调整。另外,由于复核结果不影响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因此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单位名单及顺序按原评审结果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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