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我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任务,根据《惠安县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惠发改〔**〕**号)文件精神,开展本轮应急成品粮油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轮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基本情况
序号 | 品种 | 数量(吨) | 等级 | 产地 | 储备 年限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 | 大米 | ** | 二级 | 国内 | **年 | **公斤/袋及以下的小包装 |
** | 大豆油 | ** | 一级 | 国内 | **年 | **升/桶及以下的小包装 |
** | 大豆油 | ** | 一级 | 国内 | **年 | 油罐散装 |
合计 | ** |
备注:大米按**个标的代储,小包装大豆油按**个标的代储,散装大豆油按**个标的代储。
二、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惠安区域内从事粮油加工或贸易的企业。查询“信用中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企业近一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粮油政策法规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没有发生较大粮油储存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具备满足代储规模所需的有效仓容,仓房及其配套设施质量完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专(兼)职保管人员;具备成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检验人员;不具备成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能力的应通过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按规定对应急成品粮质量安全进行检验。
**.具备安全生产环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健全,适时开展必要的演练。
**.具有一定的生产加工或经营能力。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不低于**吨,月均大米产量达**吨及以上;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月均生产小包装油产量达**吨及以上。大米、食用植物油贸易企业月均经营量达委托代储储备量的**倍或以上。被确定为国家、省、市、县(区)级应急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经销店、应急供应网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功能分区布设合理,储粮(油)区与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等明显区分,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主要业务数据填报至省粮食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确保库存、数量、质量等关键数据真实、齐全。
**.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粮食法规、政策,服从政府调控,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能及时、准确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报表等。
**.具备低温储存条件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原则上需提供同等价值及以上的资产抵押或银行保函,确实无法提供的由承储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并由第三方担保或法人担保等方式防范风险。
**.在惠安县、泉港区或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规模的储备仓库。
三、申报时需提交以下基本申请材料:
**、《惠安县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代储资格审批表》原件(格式见附件);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资格认定方式
对本轮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代储资格认定方式为由承储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县发改局审批确认。承储单位初审工作采用书面审查结合现场审查方式进行(未通过书面审查的不再进行现场审查),申报企业在接受现场审查时还需提供以证明其完全满足申报条件的其他资料(已提交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五、申报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时(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地点
地点:*****************************(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号)
联系人:*******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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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