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
项目名称:*****************************采购一批文物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采购一批文物、 **批、 预算金额 **,**.**元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元
采用*****************************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馆藏文物第三十七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一)购买;(二)接受捐赠;(三)依法交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以及《博物馆条例》第三章博物馆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四川省文物总店是四川省文旅厅直属事业单位暨国有从事文物艺术品经营特需单位,我单位通过四川省文物总店征集到文物后,不会产生文物来源不合法等法律问题;如果从私人处购买,首先无法保证文物的合法来源,交易后也可能会存在法律纠纷隐患。从拍卖行竞拍,只有国家级的大馆才有这样的经济实力,我省尚无这样的先例。 二、四川省文物总店已有**件(组)文物。根据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组织专家库文物鉴定类专家对四川省文物总店已有的**件(组)文物进行鉴定,专家组一致认为该批次文物类别为铜镜、陶瓷器、玉器、杂项和近现代社会生产生活重要物证,时代为汉代至现代,除近现代社会生产生活重要证物外,其余均为文物,对于充实完善我馆藏品体系、提升博物馆展陈等具有一定的价值,同时能一批次合法合规提供如此体量文物且符合我所文物征集标准的仅四川省文物总店能满足。 三、综上所述,基于文物的特殊性和唯一性,也为了确保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能够提供本次采购项目服务商(四川省文物总店)来源具有唯一性,有助于保障项目质量、有效规避可能产生的项目质量风险。*****************************采购一批文物项目经专业人员论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采用*****************************方式实施采购。拟定供应商为四川省文物总店。
名称: 四川省文物总店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少城路**号
**年**月**日至**年**月**日
无
联系人: *******
联系地址: 资阳市雁江区吴家院子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陈女士
联系地址: 资阳市雁江区孙家坝新城路**号
联系电话: **-**
单一来源论证.pdf
专家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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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