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公告日期:**年**月**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问题:原文件内容:第二章投标须知四、投标第**款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招标文件的综合评分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原件送至指定的开标地点,避免因相关证明原件提供不全而影响评分。
澄清:本项目为电子招标形式,投标人投标文件均以电子文件上传至指定招投标系统,为防止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证明资料模糊不清或有缺漏等情况从而影响评审加分或资格废标,为保障投标人利益,故设置原件送至开标现场,只是以备查验。投标人在保障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自行选择送或不送,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供应商认为本澄清内容存在歧视性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