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评分表 政策性加分 |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货物,每一项加**.**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货物,每一项加**.**分,最高不得超过**分(须提供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CA电子签章,不提供不得分); **、投标货物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云南、贵州、青海、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及西藏自治区)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的,在总得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标主要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加于确认,如实行分品目采购的,以品目为单位计算(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CA电子签章,不提供不得分); |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采购有关文件的通知》(黔财采〔**〕**号)。删除政策性加分。 |
** | 采购文件第七章 投标文件范本 | 节能、环保证明材料、少数民族地区产品证明材料格式 | 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