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响应性评审标准”中的评审因素“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内容为“合同签订后**日历天完成工程勘察、测量,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直至本项目交(竣)工验收后。”与【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日历天完成工程勘察、测量,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直至本项目交(竣)工验收后。”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编列内容“合同签订后**日历天完成工程勘察、测量,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直至本项目交(竣)工验收后。”前后不一致,现将【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响应性评审标准”中的评审因素“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内容为“合同签订后**日历天完成工程勘察、测量,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直至本项目交(竣)工验收后。”。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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