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
编制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成果,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文件,并及时查看有无更正、澄清、修改。未获取到完整资料或报名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JZCS**
项目名称:*****************************
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
采购需求:编制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成果,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年**月**日前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文件,并及时查看有无更正、澄清、修改。未获取到完整资料或报名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方式:其它
售价:**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
地点: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五、开启
时间:**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
地点: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 的通知》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评审专家统一从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评审专家“盲抽”;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响应)文件的商务标“明标”、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技术标文件不能出现涉及投标供应商名称及相关提示内容的任何信息;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实现评审过程“盲评”。**、《市场主体注册操作手册》、《CA数字证书办理告知及相关驱动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操作说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制作工具**.**.**.**》、《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等有关电子开评标业务指南、文件制作工具,已在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公开,请登录该网站“业务指南”-“下载中心”自行查找、下载、参阅。**、参加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按照“主体注册操作手册”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注册、上传有关附件(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完成注册后绑定CA数字证书,方可进行电子投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CA证书业务办理http://publicservice.hebpr.gov.cn:**/”)。**、凡有意参加投标者,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完成下载招标文件。**、供应商(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使用《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请注意必须使用本版本号的制作工具,使用非本版本号的制作工具将无法完成文件制作)完成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加密上传投标(响应)文件等工作。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响应)文件。**、本项目供应商不用去开标现场,远程在线参加开标,远程电子开标须使用 CA 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进行远程解密,具体操作详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开标操作手册。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本级
地 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胜西路**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地 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号瑞特家园**号楼**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九、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