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招标的澄清说明
各潜在投标人:
我公司代理的“*****************************”项目,现对以下内容进行澄清修改: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方式、承包方式、招标范围及其他-**.**.计价依据和评标办法-“** 计价依据:本项目设计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 <关于规范勘察设计项目发包承包中价格行为> 的通知》(黔价房调【**】第 ** 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号相应取费标准计算,本项目设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元。备注:投标报价的其他补充说明:**)本项目设计最高投标限价组成为:设计费(**.**元)+招标控制价及清单编制费(**.**元);**)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及清单编制费参照《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号相应取费标准计算。**)招标标控制价及清单编制费的中标价为总价包干价,合同价=**.**元*【设计中标金额÷设计最高投标限价(**.**万元)】。**)设计费投标报价仅是合同签订的暂定金额,设计费最终实际结算金额以相关审核部门审定的施工费为计算基数,按 ** 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后,再根据投标人设计报价所折算的下浮率进行结算(下浮率(总价下浮)=**%+(**-设计中标金额÷设计最高投标限价(**.**万元))x**%)。最后结算金额以审计审定金额为准。**)本项目设计专业调整系数为**.**,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附加调整系数为**.**。” 更正为:
“** 计价依据:本项目设计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 <关于规范勘察设计项目发包承包中价格行为> 的通知》(黔价房调【**】第 ** 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号相应取费标准计算。本项目设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元。备注:投标报价的其他补充说明:**)本项目设计最高投标限价组成为:设计费(**.**元)+招标控制价及清单编制费(**.**元);由于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包含设计费用、招标控制价及清单编制费用,投标人在报价时须按投标函给出的格式分别填写两项金额。**)投标报价仅是合同签订的暂定金额,设计费最终实际结算金额以相关审核部门审定的施工费为计算基数,按 ** 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后,再根据投标人投标报价所折算的下浮率进行结算;招标控制价及清单编制费以确定的招标控制价为计算基数,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号计算后,再根据投标人投标报价所折算的下浮率进行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中标价。**)上述折算的下浮率(总价下浮)=**%+【**-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万元)】x**%。**)本项目设计专业调整系数为**.**,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附加调整系数为**.**。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函作相应修改,增加“**、我方投标报价中:设计费元;招标控制价及清单编制费元。”
本次澄清属于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变更内容,距离开标时间满足法定期限,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最新上传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及变更公告,并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之内及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贵阳市)系统中下载答疑澄清文件并导入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编制投标文件。若因投标人未及时下载答疑澄清文件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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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