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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各供应商:
本项目于**年**月**日**时**分发布*****************************公告,后期部分供应商提出有关询问,现做出如下澄清:
澄清事项一:
由于受疫情影响,为响应国家政策,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企业近半年的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可提供**年**月之前近半年(即**年**月—**月)的社保资金缴纳证明即可。
澄清事项二:
招标文件第**页**.**.**项内容中存在编号笔误,澄清修改为:供应商须按照上述第**.**.**项的规定自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将信用信息网页查询截图放入投标文件中,查询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项规定的内容。
澄清事项三:
招标文件第**页中,预投入设备清单中的“规格”(吨、方),是指设备的核载容量(容积量)。
澄清事项四:
招标文件第**页中,“拟投入的主要设备配备表”中的“生产能力”是指设备性能状况(设备老旧、性能不佳的,则生产能力可能就一般或差;设备较新、性能较好的,则生产能力可能就良好或较好)。
澄清事项五:
招标文件第**页**.**款、第**页第**条中所述的“预投入设备要求”是指中标后,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从事环卫服务活动前所需投入的环卫工作设备要求。采购人的此项要求,供应商提供“预投入设备承诺”进行响应即可。
招标文件第**页“拟投入的主要设备配备表”,是指根供应商据该项目的情况,自己计划和打算投入的相关环卫设备,自有的或租赁的皆可(提供相应的登记证书或行驶证或购买发票或租赁协议其一即可),以证明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供应商拟投入的主要设备种类和数量,自行计划和拟定即可。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此项内容属于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对此项内容进行资格性审查。
澄清事项六:
业绩评分中,项目金额是指单体项目合同书的总金额或者中标通知书上列明的项目金额。
对于部分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代表性询问,统一作出以上澄清,请各投标供应商自行登录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采 购 人:*****************************
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中枢街道春光东路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陆良县南润枫景一期**栋**号
**年**月**日**时**分